哈尔滨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草案)
黑龙江省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现有一个子女的家庭都可以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目前,黑龙江省正在积极推进《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四)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七)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八)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十一)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前款第(十)项规定,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四)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六)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已享受的,自享受之日起3年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前已经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生育的规定。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相关证件,向拟落户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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