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什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1.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4.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
合同主体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也可以直接在原合同上写明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合同主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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