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等等。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下: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全文5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