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罪刑法定主义之角度审视,并综合考虑犯罪之核心属性及犯罪之规范要件,可以明确地界定为"婚内强奸"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而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活动中,亦可见证了这一观点。
"婚内强奸"之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各条款中并未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因此若对其加以定罪量刑,实与刑法所倡导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人权保障理念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婚内"行为虽具有侵犯妇女人格具备引发社会关注和谴责的因素,但其并未能达到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的标准,故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定罪的严格规定,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将其归入无罪范畴。
再者,"婚内强奸"亦缺乏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性条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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