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3051976050****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联系电话:010-8815****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7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年10月9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20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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