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
时间:2023-07-08 06:26:15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行为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

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

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二、姓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解决

姓名权被侵犯解决方法是要求被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的影响,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并可以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情况严重的,还可以依法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姓名权的定义是什么

姓名权的定义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更改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2.姓名变更权,拍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自己姓或名的权利。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作品上署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n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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