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途径下,享有委任与罢免权力的机构根据实际状况解除公务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这便是所谓的"免职"。
值得关注的是,"免职"并不代表对被解职者的惩戒,而仅表示其将无法继续行使原来的职务。
因此,在公务人员正常的职务调整中便常常用到这个词汇。
然而,对于那些违背法规的公务人员来说,"免职"则通常作为他们当时无法胜任原有职位时的处理方式之一,可能因为职位调离或者待事后重新回到原岗位,因此"免职"不等同于公众所普遍认知的"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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