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后引发争议的救济是什么
时间:2024-01-26 14:59:28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遗嘱公证后引发争议的救济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公证发生争议的救济措施有:

1、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应当以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而不是以公证处为被告。

2、对公证书错误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一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二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3、撤销公证书的主体也是公证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独立办证权,也无权撤销或者维持公证书。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各是什么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录像遗嘱比公证遗嘱的效力更大么

新民法典增加了录像遗嘱,并且削弱了公证遗嘱的效力。

最近就来有人问一个问题,录像遗嘱是不是比公证遗嘱的效力更大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这两份遗嘱呢都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法律规定,当另有好几份遗嘱并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时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呢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并没有哪一个效力更大之说,正常情况下呢只看时间的先后,你学会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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