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发布消息称,2014年6月底前,我国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今天从大连市人社局获悉,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已先行一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即将正式启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对委托管理的商业保险机构的招投标工作。根据大连市去年底出台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2014年1月起实施,因此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后,将从1月1日起累计参保人员的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并按照政策规定按比例给予报销。
据了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大病保险的大病指的是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患病后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而非病种的概念。根据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解释,之所以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主要是因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而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引入市场机制,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而按照国家规定,大连市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参保人员个人无需另外缴费。
据大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去年底,大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6.7万人。从今年1月1日起,这些参保人将享受新的报销待遇。按照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5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报销5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报销6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报销6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大病保险的报销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也就是说,只要住院参保人的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6500元就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另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险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参保人在大连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也就是说患者出院结算时计算机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销。参保人员按规定异地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以及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到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经测算,大病保险实行后,符合大病保险条件的参保患者住院保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将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三级医院将达到70%以上,二级和专科医院将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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