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需要载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履行方式、保证期限以及主债权的数额等内容。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对债权关系进行担保,本质上来说保证合同属于担保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届满但未清偿的,保证人需要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合同知识
(一)所谓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二)保证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相对于主合来说,属于从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2、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3、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三)保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保证合同样本
保证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各方为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保证人保证的为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第二条保证人对上述合同的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不按主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而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保证在接到债权人书面索款通知后30日内清偿债权人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也不因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保证人机构若发生变更、注销,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债务人和保证人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履行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保证人同意,由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债务人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代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保证人(签章):
债权人(签章):
债务人(签章):
xxxx年xxx月xxxx日
三、保证合同的规定
(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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