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并不限制合同双方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均可以约定适用。鉴于仲裁程序的快捷和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因此较之司法程序,外方当事人往往更愿意选择仲裁程序来解决合同争议。若合同双方选择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必须对合同中所约定的技术成果的定义加以明确,确认是否属于中国法律规定的给予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在大陆地区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开发成果的范围和类型包括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对于一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存在强制性规定,如果忽略了这些因素,可能影响合同对某些条款,甚至整个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此建议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的关于技术成果的定义,并以此来确定合同的标的。
二是选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时需注意将来的仲裁结果可能需要得到中国或者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它目前的成员国有137个,任何缔约国的司法机构都有义务执行递交给本国的有关仲裁裁决。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首先需要查明与自己开展业务的公司所属的国家是否属于《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如果是,那么便可以排除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将可能产生不利的担心。
最后,合同双方还需要着重加以考虑的是,因为知识产权等具有地域性,有关知识产权等权属的争议,要受中国法律的限制。同时涉外技术合同纠纷发生的争议可能不仅限于合同双方,可能涉及到第三方,如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合同权利人、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人(personnel)等,因此在侵权行为与合同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况下尤其容易产生多方争议,这时的仲裁程序就难以处理全部冲突。因此建议:合同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中仅将可供选择的争议的方式列明,具体的选择可根据个案考虑。同时考虑适用涉外程序、证据、送达上的问题,中方当事人应选择与外方在中国的投资公司合作,以减少纠纷适用涉外程序的情形。
全文9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