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那么担保人可根据承担责任的实际情况,依据生效的判决,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担保人的追偿权,那么担保人需另行提起一个追偿权的诉讼,待行使追偿权的判决生效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
1、如果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大于其保证债务的,其大于部分无权向主债务人主张。
2、如果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的,则每一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的保证债务。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按份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分别申报债权,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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