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中标本是一件喜事,但中山某纸品公司因中标后认为标价太低,拒绝履行合约。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赔10万元违约金。纸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
2008年8月27日,原告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就采购简易货架进行招标,被告中山市某纸品公司得标,双方约定纸品公司其应于2008年9月20日前提交400套货,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交货,则无条件没收押标金。
但纸品公司未依照得标通知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在上海公司催告后,向其发出《复函》称,自己在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误将货架材质理解为普通回料铝材厚度0.5毫米,而非上海公司所称的严格符合国家标准厚度1.0毫米铝材。按照目前市场行情,这种铝材制造货架的价格远远超过其提出的188元/套的价格。因此,制品公司表示自己无理由履行一份不符合合同等价原则、显失公平的合约。
法院认为,本案中,纸品公司向招标者递交投标书的行为应属于要约行为,招标者向纸品公司发出得标通知书即为对要约的承诺,且纸品公司亦在得标通知书上签章,应认为系对招标者作出承诺的进一步确认。纸品公司称其在出具投标书和签署得标通知书时存在重大误解,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证实这一点。所以判决纸品公司支付招标者10万元违约金。由于纸品公司在参与投标时交付的10万元汇票无法兑现,所以纸品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上海公司。
全文5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