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有:
1.立案。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是一个独立的阶段。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必须步骤。在立案后,行政处罚主体必须调查取证,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决定是否处罚,如何处罚。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案件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行政处罚案件多长时间要立案
一般案件应在7天内立案,特殊的在15天内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和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线索材料所涉及的情况复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在7日内确定是否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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