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省级优秀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从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则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来确定。个人奖励则从嘉奖开始,依次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最后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和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省级优秀人民警察的奖励从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及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省 级 优 秀 人 民 警 察 奖 励 的 梯 度 划 分
根据我国《警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警察,可以按照一定的梯度给予奖励。该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和五等,对应的奖励措施也有所不同。
根据奖励的梯度划分,我们可以看出,奖励的力度是逐渐加大的。首先,一等奖励只适用于在执行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中表现突出,或者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察。二等奖励则适用于在完成重大任务、重大斗争或者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察。三等奖励适用于在完成一般任务、一般斗争或者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察。四等奖励适用于在完成其他任务、其他斗争或者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察。五等奖励适用于在完成专项任务、专项斗争或者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察。
另外,《警察法》还规定,对受奖励的警察可以按照其功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对在作出贡献的警察个人或者集体,还可以给予奖励。这些奖励措施旨在表彰先进、激励后进,促进警察队伍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奖励对警察队伍的发展至关重要。警察可以通过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受到不同形式的奖励,鼓励他们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奖励力度逐渐加大,嘉奖适用于日常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察,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在完成重大任务、重大斗争或者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察,授予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同时,对受奖励的警察可以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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