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应依以下程序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一)申请,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优先权催告,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催促;
(三)申请除权,无人主张的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四)除权判决并公告,法院判决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我国的船舶登记
我国的船舶登记,摒弃了严格限制和放开登记的方式,依照《联合国船舶登记公约》的精神,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登记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一百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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