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大幅提高了全市征地补偿标准。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拟不予补偿。
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相关办法昨起征求民意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试行办法),昨日起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试行办法大幅提高了全市征地补偿标准,最高的越秀区和天河区Ⅰ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同)达到40万/亩,而现行二者只不过要求不低于12万元/亩。据悉,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拟不予补偿。
关键词1:征地补偿标准
越秀和天河Ⅰ类最高达40万/亩
试行办法适用于包括城中村在内的全市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较现行政策相比,试行办法最大变化即制定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而现行做法则是划定了全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实际操作中要求不低于保护标准即可。对比现行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试行办法中列明的补偿标准则大为提高(详见表格)。
据了解,根据2012年颁布的《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Ⅰ类地区、番禺区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为12万元/亩(注:以耕地为基准),其他区在6万元/亩-10万元/亩。
而根据试行办法中的征地补偿标准,第一梯队的越秀区、天河区Ⅰ类地区都达到了40万元/亩,是现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3.3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征地补偿标准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其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试行办法强调,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此外,本试行实施后,除经市政府同意的外,不得再新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名目。
关键词2:征地报批前须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拆迁往往也是矛盾高发地,试行办法着重通过信息公开来规范征地程序。新增设置征地预告程序,预告中需说明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然后再经过征地调查、协商及调查结果确认,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才进入征地报批环节。
根据试行办法,征地预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的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同时,预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新批宅基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事项。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试行办法还有诸多规定,如: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必须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根据拟订的征地方案核定),并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国土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时,应当附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上听证笔录。
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必须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防止村集体内部事务暗箱操作。
●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房屋重置单价为重建房屋的费用,不包含地价,也不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的方式;区位补偿单价体现地价,按被征地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40%计算,以后可视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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