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是根据法定原因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开的不定期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原因,代表上述表决权股东提议,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原因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为董事会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单独或总共持有公司股份10%上述股东请求时;
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主要人员变更、股利政策调整等。
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
1、《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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