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海南: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又出新规定
新华网海南频道11月19日电(张美静)19日上午,记者从海口市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海南省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企业
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新规定。
据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调研员符宁介绍,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有两类人:一类是年满50周岁,有视同缴费年限,且退休前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企业女职工;另一类是年满50周岁,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且退休前已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企业女职工,能够提供原劳动合同的。
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把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也看作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海南视同缴费年限是在1992年之前。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新规定的实施更有利于企业女职工在退休后的各项生活保障。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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