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的责任事故赔偿不到位怎么办
赔偿不到位会影响量刑,对于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法律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积极赔偿就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于因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主动予以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形。
积极赔偿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态度,可作为法庭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二、相关案例及处理方法
例一,某妇产科医生为私吞手术费,在下班后为病人作人流手术,因缺少助手配合,病人术中出血休克死亡。例二,某外科医生因计划生育手术室医生上厕所不愿等待,自以为技术高明,擅自为正常等待就诊的朋友取环,因技术不熟致子宫穿孔,病人死亡。例三,某外科医师下班后为赚钱将本应在医院接受手术的病人带到自己家中手术,因缺少手术设备也无助手配合,病人死亡。以上几例事例都是医务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中法定上班时间之外或法定工作职责之外或法定治疗场所之外擅自行医而造成的,都不是医疗事故,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尤其例三中利用下班后业余时间为赚钱而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况,1988年5月10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曾对此作出规定:对未经单位同意或认可,从事业余的有偿诊疗护理活动而造成病员不良后果后,其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
三、非法行医以及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不仅会面临着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话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并且,非法行医不仅对于病人的病情起不到丝毫的帮助,而且还可能加剧病情,导致患者人身健康进一步受损,非法行医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是在正常合法诊疗护理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复得而造成病人伤亡的后果,也即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的指定场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在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过失而导致的病人伤亡事件才可称之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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