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如何认定?医疗事故认定需注意什么
时间:2023-03-28 09:42:23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如何认定?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事故认定需注意什么

1)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

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4)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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