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医疗事故需要哪些证据?
时间:2023-11-10 06:00:09 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以上资料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具有重要价值,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化验单、检查结果、处方、药品包装袋、手术中的切除组织、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死者尸体等。这些资料可以证明患者就诊时的信息、医生的诊断、药品使用情况、手术失误、患者死亡等情况,是医疗事故认定必不可少的证据。

门诊病历是患者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资料,其中包括患者的主诉、医生进行的体检记录、患者的诊断以及医生提出的治疗建议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处方、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该法规旨在加强药品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分类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处方药,是指能够对人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威胁,必须由医师按照病情、体质和药物的作用等特点,经过充分的检查和诊断后,才能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本办法对药品的分类管理,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非处方药实行备案管理,非处方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非处方药进行备案,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处方药实行注册管理,处方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处方药进行注册,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

本办法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上是关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手术中的切除组织、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以及死者尸体在医疗事故中的证据价值的描述。这些证据资料对于认定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妥善保存。同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药品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分类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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