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后,施先生联系贵州客户才得知对方并没有收到钱,这才发现自己转错了。对于生意刚起步的施先生而言,25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
罗山派出所民警黄小明接警后一边安慰施先生,一边快速介入调查,并上报所领导、市局指挥中心等相关部门。
“经过查询和核实后,我们马上联系了收钱的主人,对方口头答应会回转到施先生账户,但依旧没有消息。”黄小明说,之后所里还打了几个电话同对方沟通,说明利害关系但直至当晚施先生仍未收到回款。
为了能够尽快帮施先生追回货款,晋江警方联系福州警方,希望同收钱的主人当面沟通。在两地警方的配合联动下,第二天上午11时许,施先生终于收到对方的汇款,250万一分不少。
不当得利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
2、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
4、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尽管各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取得的不当性,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国表述不一,如罗马法称之为无原因,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原因等。在我国民法称为“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释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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