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责任?
时间:2023-07-03 11:02:45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如下: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不得处理企业财产、账簿、文件、资料、印章;按照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问题;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问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其他企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的相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不履行个别债权人清偿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但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支付。

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破产吗?

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的。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有三个,分别是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而债务人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务人有一定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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