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随父生活的七岁女孩要求随母生活,近日,南汇区法院从有利于女孩今后的成长教育出发,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女孩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负担每月抚育费300元至18周岁止。
原告陆某与吴某于2001年10月3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婧随父亲吴某共同生活,由母亲陆某每月负担250元生活费及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去年6月起,女儿小婧来到母亲处,一起共同生活至今。今年4月,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女儿由吴某抚养变更为由自己抚养,由吴某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300元至18周岁止。
在法庭上,陆某出示了女儿小婧书写的其抚养问题的意见1份。其内容为:我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请求法院把我的抚养权从爸爸那改到妈妈这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女儿要求随母亲共同生活,且女孩小婧已至母亲处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女孩今后的成长教育,随陆某共同生活较为有利,吴某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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