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解和民事调解在性质、参加主体和效力方面存在差异。和解仅涉及双方当事人,而调解则有法院参与;和解结果具有执行力,而和解则不具有;民事调解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机制,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和解和民事调解在性质上存在差异。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参与;
3、效力不同。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民事和解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作为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条款写入一个协议判决,由法院记录在卷。
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和解与民事调解:两者在性质、主体和效力上的差异
民事和解与民事调解是两种常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它们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通过和解或调解来解决纠纷。两者在性质、主体和效力上存在差异。
首先,民事和解是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民事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活动。因此,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而调解协议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
其次,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而调解协议只对当事人有参考意义。这意味着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日后争议解决的依据,而调解协议则不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最后,和解协议可以约定协议履行的期限,而调解协议则没有这个规定。因此,在和解协议中可以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而在调解协议中则没有这个规定。
综上所述,民事和解与民事调解在性质、主体和效力上存在差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解决纠纷。
民事和解和民事调解虽然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但它们在性质、主体和效力上存在差异。和解是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活动。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而调解协议只对当事人有参考意义。此外,和解协议可以约定协议履行的期限,而调解协议则没有这个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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