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传相比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属于程度最轻的一项,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后,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填写结束时间。除非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最快十二小时以内,并保证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进看守所最快什么时候可以出来
这要看具体情况的,看案件严重程度:
(1)涉及刑事案件的,期限基本没法确定。如念斌在看守所呆了八年;
(2)但通常情况下,因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进看守所的,期限为三天,因侦查需要可延长1-4天(即共7天),
如果是团伙、流窜等作案手法的,最长可延长到30天(包括最前面的三天一共30天)。
如果要继续关押,公安局必须在拘留期限内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审核时间为7天,审核后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不逮捕的话就要放人,但公安局可继续侦查,补充证据后重新报捕。
也就是说从进看守所那天起,最长第38天的时候,就必须是逮捕或者放人。
(3)看守所代执行刑罚的,根据刑期确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有关讯问的主体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讯问的时间与地点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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