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分组审议破产法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建议,为保证破产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赋予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职工和工会代表表决权。
某种意义上,法律对债权人表决权的安排直接牵涉各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破产法草案三审稿尽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并未赋予职工和工会代表表决权。
南振中委员认为,由于被拖欠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比较分散,每个职工平均被拖欠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数额相对较少,他们在债权人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正因为如此,在债权人会议中应该赋予这部分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必要的权利,以确保他们基本利益的实现。
汤洪高委员表示,以往国有企业破产几乎由国家大包大揽,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职工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处置安排。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在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职工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他希望在债权人会议中,企业职工、工会代表不光是发表意见,还应该给予工会代表和弱势的职工代表一票表决权。
南振中委员和汤洪高委员均建议,应对草案相关条款作必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被拖欠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或职工代表,按照什么程序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以什么样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怎样行使表决权。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草案就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二者的清偿顺序问题找到了平衡点,较好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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