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支付(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5]87号)。
2.办事程序:
(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汇总明细清单。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工伤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
4.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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