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证和参军证的差异是什么?
时间:2023-07-15 19:33:44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兵役证》是依照《征兵工作条例》,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对完成兵役登记的公民发放的完成兵役登记的凭证。

而不存在《兵役登记证》,平时所称兵役证或兵役登记证指的都是《兵役证》。

物证、书证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物证、书证的联系和区别如下: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1.虽然书证是以物质为载体的,但书证不属于特殊的物证,只能称之为实物类证据。并非只要是白纸黑字反映思想且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就一定是书证。例如,证人将自己所见的案发经过写成书面文件。虽然也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作为证据,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4、值得注意的是,物证和书证并非两种相互排斥的证据种类,例如在一起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查获的大量淫秽书籍,该批淫秽书籍本身属于走私物品,可作为物证;同时书籍内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可以证明该物品为淫秽物品,可作为书证。故在这样的案件中“书籍”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分不能简单靠记忆种类去判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找出待证事实,看此时是以物品本身的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外部特征还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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