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缺乏购房资格而缴纳了订金,能否予以退还主要取决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倘若开发商或中介机构曾作出明确承诺,保证能够协助买方办理购房资格手续,进而引导买方签订相关合同并支付了订金,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对方全额退还所支付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附加条件。
如若对方拒绝退还,买方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以涉嫌欺诈为由对其提起诉讼。
其次,若由于买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购房资格,例如自行与中介机构或其他渠道达成协议,承诺将为其办理购房资格手续;或者在计划房屋注销购买过程中未能顺利完成注销手续;亦或是误记了个人名下房产等因素,通常情况下,此类情况下的订金是不予退还的。
然而,具体的处理方案仍需与开发商进行详细商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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