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何认定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受贿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把单位看作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身份犯而构成单位受贿罪。而在身份犯与无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当以身份犯所成立的犯罪追究无身份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单位和个人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场合,对个人行为的定性,应当依据单位所从事的行为进行处罚,即对个人不另定受贿罪。
(2)对于这种情况,主要考察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对受贿行为起关键作用。如果单位起关键作用,则全案以单位受贿论;如果自然人起关键作用,全案以受贿罪论;如果彼此作用大小难以区分,则应以单位受贿罪定罪量刑。
(3)对于这种情况,单位和自然人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自然人构成受贿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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