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两周岁以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因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因而我国法律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并没有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若父方或母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离婚子女抚养费有其承担,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另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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