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处罚,且已收监进入服刑期的被告人,则将不再享有缓刑的机会。
原因在于罪犯已然身处刑事处罚监督和执行过程之中。
宣告缓刑为人民法院在审判结束后的判决文书中所采纳的制度设计。
针对于被判处短期徒刑(如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轻微者,其犯罪行为较为显著,表达了真诚的悔悟之情,再犯同类违法事件的潜在风险性低,并且对于其居住社区未呈现出过分的负面影响,此时可考虑给予他缓刑的宽恕待遇。
在缓刑审判期间,当局可以视犯罪的具体状况,同时对犯罪分子实行特定的限制措施,例如禁止其从事某项活动、限制其进入某些区域或场所,以及限制与某些特定人类的接触等。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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