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被认定为实践性合同,也即成立与效力往往取决于货币的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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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若仅仅存在着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共识的意愿,尚不足以打造出一份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
相反,出借方必须切实履行货币交付的法定义务,这样一来,借款合同方能获得完整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究其原因,正是由于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与实际交付密切关联,因此借款合同的真正意义上生效,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责任关系的确立,都必须以货币的完全交付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