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实施标准研究
时间:2023-07-03 08:05:12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罚金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法律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罚金刑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

罚金刑作为刑罚体体系中的刑种之一,自然具有其独特的魅力。无论在哪个国度适用,都需要把罚金刑的优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点主要是与其它刑种的比较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特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生命刑和自由刑相比较,罚金刑具有可恢复性。因为生命刑的判决一旦发生错误,受刑人在被后,将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失,因为人的生命具有不可挽回性。而自由刑的判决发生错误后,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同样不可挽回。由于罚金刑所针对的是受刑人的金钱,在判决发生错误后,还可以返还金钱弥补缺憾。

2、罚金刑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可避免犯罪人在狱中恶性感染。罚金刑是不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受刑人不像被判自由刑者一样关在监狱中,从客观上消除了受刑人成日置身于与其它犯罪人共同生活的环境中的可能性,因而避免了其受其他犯罪人的恶性感染,再犯新罪。

3、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性。正如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面的老布,出狱后最终上吊自杀,可以想象如何巨大的不适应感和压力,使得一位老人宁愿选择结束生命也不愿回归社会。这就像是日本著名刑事政策学家宫泽浩一所说:在没有自由的地方为作复归自由的准备,就像是在榻榻米上练习游泳一样。

4、罚金刑符合经济的原则。正如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纳所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我们应该鼓励适用罚金而不是徒刑,原因不仅是因为徒刑不为国家创造岁入,而罚金创造了岁入,还在于徒刑的社会成本要高于从有偿付能力的被告处征收罚金的社会成本。

因为受刑人在被执行罚金刑时,仍然可以在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创造财富,并且罚金刑的科处会使受刑人倍加努力的工作,以额外的工作所得来抵消罚金。罚金刑使得在成为可能,使得国家节省大笔的行刑费用,节省行刑资源以用来防止犯罪的发生或者用于国家经济的建设。也就是说,通过刑罚成本的有限投入,以获取最大程度的刑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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