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1、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2、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
3、代销一般是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
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4、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
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一、证券公司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证券公司属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性质的企业。
证券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照相关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根据注册资本的不同,业务经营的范围也不同,比如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时只能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当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时可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特点如下: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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