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免责协议要公证吗
时间:2023-06-09 15:33:09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挂名股东免责协议要公证吗

挂名股东协议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会比较强,可以减少纠纷。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

法律依据:

挂名股东协议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会比较强,可以减少不必权的纠纷。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证事实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挂名股东是否要对外承担责任

挂名股东一般推定为合法股东

股东包含两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实质要件是指实际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实为他人所有的股东,被称为“挂名股东”,也被称为名义股东、人头股东。

挂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出面。此时往往为了享受或规避国家对于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避对特殊领域的限制(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公司)。另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比如为了逃避相应的出资责任,挂名股东被哄骗、强迫而产生。新闻中所说的女孩即是后者,其被哄骗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实际上并未出资,只具有形式要件,就是挂名股东。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否认挂名股东的合法性。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相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对于公司股东的认定尤为重要。

挂名股东主要有三个法律特征:第一,出资主体具有不一致性。理论上,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但就挂名股东而言,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只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才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从而造成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第二,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有限性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在其承担公司责任时承担的都只是有限责任。

第三,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具有财产收益,有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只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其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就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明确性。新闻中的女孩虽然并未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经营,但因其具备形式要件而被推定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内部纠纷资格认定看实际出资

对于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视为内部关系之间的纠纷,此时,认定股东资格时总的原则是应该根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约定探求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实质要件为标准来加以认定,尊重意思表示和出资事实。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时,要分事先有无协议以及协议如何约定来区别对待。一是双方事先签有相关协议,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双方应该按照约定的内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谁参与公司管理、履行股东职责,则其为公司股东。二是双方事先签有相关协议,但约定不明的,或是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一般依据双方的事实行为加以认定。此时,参与公司管理或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一方,一般认定为股东。

可见,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当以实际出资为准,同时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新闻中的女孩与实际出资人事先并没有书面约定,实践中,女孩并未参与公司管理或主张股东权利,其他职员也知其真实情况,在女孩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股东资格认定纠纷时,女孩不应认定是公司的股东。

外部纠纷资格确认看形式要件

对于挂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视为外部关系之间的纠纷。公司债权人即外部第三人在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上,注重形式要件,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在善意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不应也不能苛求其去确认具备形式要件的股东是否与实际出资人一致。因而在处理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纠纷时,应先由挂名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之后由挂名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是,如果公司债权人在交易前就明知挂名股东的事实,并知晓实际出资人,则债权人应该向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但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并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新闻中的女孩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实现债权时,其应为公司未实际缴足的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其仅对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新闻中提及90后女孩背负9000万元的债务是因为其之后被骗,以自然人的身份为9000万元的贷款做了担保,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所致,与其挂名股东的身份并不相关。

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表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的一系列权利。通过行使知情权,挂名股东可以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与公司的经营情况。挂名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挂名股东享有要求实际出资人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并应及时行使该权利。

三、挂名法人要如何保护自己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有风险的,假设出了民事责任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很少,自己有过错的除外;假设出了刑事责任,涉嫌单位犯罪的话,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作为民法上一个独立的实体,以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代表只是对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责任都是由公司来承担,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如果这个公司出了什么问题,被查到后,首问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不是说要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如果和公司之间关联不大,也没有参与经营,最好尽早退出,以免被人当做替罪羊,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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