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业主要求公布物业帐目案,判决被告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野物业)向原告丰台区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下称恋日嘉园物管会)公布帐目并接受业主查询。
原告恋日嘉园物管会诉称,2001年4月,华野物业经恋日嘉园小区开发商选聘开始负责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但华野物业至今不履行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的义务,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华野物业向恋日嘉园小区广大业主公布自2001年以来至2004年4月份的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并接受我委员会及广大业主的查询和审计。
被告华野物业辩称,依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081号)的规定,使用印章提起诉讼应当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而恋日嘉园物管会主任王澍才并未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即擅自使用印章,因此,王澍才没有代表恋日嘉园物管会主体的资格;今年年初,双方曾达成共识,确定今年年底前公布帐目。请求法院驳回恋日嘉园物管会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恋日嘉园小区开发商委托华野物业对恋日嘉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02年,恋日嘉园物管会成立,该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王澍才系恋日嘉园物管会主任。2002年8月9日,恋日嘉园物管会经北京市丰台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认定,成为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组织。
另查,2000年5月25日,开发商制定并报经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丰台区草桥欣园3区2号甲、2号乙、4号、7号、8号楼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第7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第4款明确约定:“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并接受管委会查询。”
此外还查明,恋日嘉园物管会6位委员认为,因王澍才未经物管会多数委员议决,且华野物业在2004年初曾承诺年底公布帐目,所以不同意起诉华野物业。但王澍才认为,其已通知6位委员开会,但他们没有出席,且恋日嘉园物管会与华野物业之间也没有达成年底公布帐目的协议。
法院认为,开发商制定的丰台区草桥欣园3区2号甲、2号乙、4号、7号、8号楼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华野物业和恋日嘉园物管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约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并接受管委会查询”,而华野物业没有公布帐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判决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丰台区恋日嘉园小区公布自其管理丰台区恋日嘉园小区至2004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并接受北京市丰台区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查询。驳回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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