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的定义: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其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意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被害人承诺历来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外,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无被害人承诺的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二、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
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如下:
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是被害人具有处分权的权利,且承诺的一般是财产利益的放弃。我国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法律中能够免予处罚的主要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免责事由。
三、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成立要件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成立要件如下:
1.被害人承诺损害的法益必须是法律不禁止其处分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法律不禁止其处分的权益,法律均不禁止其作出允许他人损害的承诺。
2.承诺人具有承诺能力。这里的承诺能力可以包括认识、意志能力,具体指认识到承诺内容并决定承诺的能力。
3.被害人的承诺必须真实、自由。
4.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处于应承诺的目的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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