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审判概述定义:延期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确定审判日期后,或者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律原因,决定延期审判的诉讼制度。推迟审判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延期审理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在延期审理后仍然有效。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检察人员认为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延长的时间不计入审判期间,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也就是说,检察官延期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并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的审理在延期审理前终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情况也作了两项具体规定。第一,检察官提出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是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宣布延期审理后一个月内,不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请求延期审理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处理,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里的“不在审理期限内”是指由于上述情况,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期限被中断。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和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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