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事实,很多企业走出国门,向境外投资,在外经营存在更大风险,其种类比起国内有过之而无不及,有企业会担心企业发展问题,提出如对于境外投资损失能抵扣吗?针对这类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损失在纳税之前不可抵扣,必须要做纳税调整处理。此项措施目的在于保证纳税环境安全,减少恶意逃税现象发生。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六)项: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股息收入。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由此可见,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息(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组成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根据财税字[1994]第009号及财税字[1996]第079号文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或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不再补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以及关于答案是不能的法律依据。境外投资损失不能折扣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我国税收环境的安全,保证我国税收的完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了税收的完整,就保障了我国国计民生的需要,另一方面,不能抵扣不代表不通人情,企业在外经营有盈有亏,我国让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加速资本流动的同时也给了企业更大的发展平台,这是一个互利共赢的过程,在亏损的情况下首先要做的是保证企业能够继续经营,所以我国允许做税收调整,以保证企业可以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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