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流程:
1、作出起诉决定;
2、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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