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倘若做出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体条文的决策,即决定对涉案人士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便意味着恢复对其人身自由的约束,进而确保他们不会回避司法裁判,坚持真实地接受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相关流程。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保证他们能够随时应传唤而到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义务,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不得销毁、篡改证据等等。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这些义务,或者出现了其他阻碍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那么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取保候审,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具体的拘留逮捕程序通常包含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检察机关决定撤销取保候审;
其次,向公安机关发出拘留逮捕决定书;
最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更深入的调查和审讯。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决定拘留逮捕。在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来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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