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的合法是指行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解决行政决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要求行政决定在做出程序及其行为内容等各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主要审查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判定标准是评判行政决定是否具备合法要件。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在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均使用四个要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我国大陆只讲三个要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将形式合法包含在程序合法中。行政决定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决定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决定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决定。
行政决定成立后可能有合法和违法之分,合法的行政决定只是行政决定的一种形态。所以,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是行政决定成立基础上的一个后续要件,合乎合法要件那就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合法与生效并无必然联系,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因此,合法并不是生效的前提条件。
行政行为成立后,根据其公定性,即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有效的行政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具备合法性要件,那么无疑应该为有效行为,理所当然的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绝对有效),否则是相对有效(可撤消)或绝对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实体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有:行为的主要证据充足、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必须公正、合理、适当。可见,行政决定有效与行政决定合法密切相关:合法是行政决定有效的一般情形,合法要件也是行政决定有效要件的一般要件。但两者有区别:有效的行政决定不一定都合法(如在程序上欠缺的行政决定;经扑正后同样承认其有效),合法的行政决定不一定都有效(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政决定,其合法但没有效力,这时在审判上不能用撤消或维持判决,因为行政决定还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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