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子女(不具有华侨身份)回闽落户
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者累计住满90天的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
需提交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证件;
4.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5.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温馨提示
一、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向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已在我省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照核准程序逐级上报。经核准后,公安派出所按照《户口注销证明登记的主项内容办理。
三、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申请人已在原籍地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照核准程序逐级上报。经核准后,将户口暂时落在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
不予受理情形:
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闽落户的,暂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及时间: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派出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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