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写明工程的日期时间、总工程的名字。如果有把工程分包给人或单位,应注明。再有,写明工程的总造价。如果已经偿还一部分欠款,应写明那个人或哪个单位单位已接受的工程款,以及尚未还的工程款。还要写明还款日期,还有双方协商的利息,这是相当重要的。同时注明,当欠款逾期未还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写上总承包人名字、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一、建设工程的承包有哪些类型
建设工程的承包有以下类型:
1、工程总承包是指具有工程总承包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建设全过程,或至少包括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图设计等若干阶段的工程建设实行全面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承担责任;
2、专业承包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中某些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一种承包模式,专业承包人直接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与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承担责任;
3、专业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工程中的某些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一种承包模式,专业工程分包后,总承包人仍然按照总承包合同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专业工程的全部责任,专业分包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企业的一种承包模式。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任务。
二、拖欠工程价款要支付利息吗?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点即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全文9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