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两个最新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二条规定了哪些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这两个规定都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有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个最新规定,具体如下: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并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的整体安全造成危害,那么可以考虑暂予监外执行。
2.对于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应批准他们暂予监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罪犯;(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有困难的罪犯;(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罪犯;(五)罪犯正在社区矫正或者在监狱内已经接受教育改造的罪犯;(六)有必要立即执行的罪犯;(七)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
然而,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可能发生重大社会危险性的;(三)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四)罪犯正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五)罪犯有其他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罪犯管理规定行为的。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和教育。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并报当地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是监狱系统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同时也需要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给予暂予监外执行,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督。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或可能发生重大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则不应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负责监督和教育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报告当地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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