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600万元的,属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论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形式
贪污共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它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与职务相关联,由于职务的影响,贪污的行为可以进行此种或彼种定性,基于职务的这种特殊影响,我们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形式分为下几种:
一是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
二是以上级为主的上级与下级的共同贪污;
三是负有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义务致使下级贪污的行为。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这种形式,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一般属于简单的共同犯罪,这里不予探讨。根据国家机关组织原则,下级服从上级,所以级别较低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和指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全文8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