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税消费品与包装物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都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缴纳消费税。他们应该缴纳的消费税被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其中:随产品销售而未单独计价的包装材料收入,与销售的产品一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随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材料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二是租赁、出借包装材料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包装材料未收而没收押金的,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该存款收入的消费税相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三是包装物价格已定,随产品销售,但因买受人退货收取附加押金的,借记“银行押金”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逾期未收回包装物的,保证金没收。没收的存款应当缴纳的消费税,从“其他应交”科目中抵扣,即借记“其他应交”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消费税应交”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抵销后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材料押金逾期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对纳税人租赁、出借包装材料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税进行了重新规定:纳税人租赁、出借收取的押金用于销售商品的包装材料,无论包装材料的营业额如何,只要期限超过一年且未退还税款的,都应计入营业税。酒类包装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包装押金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53号),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自1995年6月1日起纳入酒类产品,销售酒类产品,无论押金是否退还,如何核算,均按酒类产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材料征税的规定,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材料保证金从1995年6月1日起,无论是否退货以及如何在会计税务中计算,都应计入销售额。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办理。一般包装材料押金的税务处理如下:
例1。2007年,某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非酒类)收取定金2340元,包装材料一年后未收回。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涉税处理如下:
收取存款时
借方:银行存款2340
贷方:其他应付款存款2340
逾期时
借方:其应支付存款2340
存款:其他营业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元:营业税及附加200元;贷款:应交税费200元:消费税200元;特殊包装押金处理:
案例2,B企业2007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包装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20%,具体消费税为1000元。税务处理如下:
2007年3月销售时:
借方:银行存款25400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其他应交-保证金2000
借方:其他应交-保证金290.60[2000△1.17×17%]
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90.60
借方: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20000×20%+1000]
其他应交税金-保证金341.88[2000△1.17×20%]
贷方: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341.88
汇总:
1。一般消费品押金逾期,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押金,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材料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纳消费税。原因是啤酒、黄酒是按数量计税,而不是按价格计税,对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材料押金逾期一年应征收增值税,与一般包装材料押金一样。至2008年4月,包装押金相关科目“其他应付款押金”账户余额为1367.52元。
存款到期,因为提现时已涉税,现在到期时不再涉税,只按余额转账:
借方:其他应付款存款1367.52
贷方:营业外收入1367.52元
分析:1。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这将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利润”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和“收入”之间的关键区别只有一个词,即日常活动产生的“非”。租赁和出借包装材料的收入来自日常活动,并记录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逾期不收回或者增加保证金的,视为没收所得。它是由企业的非日常活动形成的,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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